“丈夫”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法院为何驳回“妻子”的赔偿请求楚云 闵王成
案情回放 今年3月28日,肖某搭乘莫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回家,结果摩托车撞到被告丁某堆放的木材上。莫某、肖某两人因颅脑外伤、颅底骨折死亡。经慈溪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莫某无证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丁某非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肖某乘坐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对其自身伤害承担次要责任。 5月25日,肖某的母亲唐某和以肖某妻子身份的王某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莫某的继承人雷某等五人和丁某在责任范围内赔偿两人因肖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2万余元。 可在法庭上,年龄不到20岁的王某拿不出自己和肖某已经登记结婚的任何证据,但她自称一直与肖某同居生活,并怀有肖某的孩子,只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一直无法登记结婚。围绕王某能否获得丈夫的死亡赔偿金,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后法院庭审过程中认定王某不是本案的赔偿权利人。 经审理后,慈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丁某和雷某等五人赔偿肖某母亲唐某各项损失14万余元。
【说法】 焦点之一:王某为何不能提出赔偿请求? 本案中,王某与肖某虽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王某未到法定婚龄,无法与肖某登记结婚,且直到庭审时王某也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所以,王某并不是肖某的法定妻子,二人的婚姻是无效的。
焦点之二:如果王某真的怀有肖某的孩子,孩子能否获得赔偿? 如果王某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怀有王某的孩子,此时的孩子属于王某与肖某的非婚生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王某可以在孩子出生后,以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替孩子主张赔偿的权利。 (楚云 闵王成) |